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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建筑高技能人才综合服务平台

项目网址
http://www.htgbj.com/
项目简介

绿色建筑高技能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是北京高技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中心主办的,北京高技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中心英文简称:HBC,是由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创新型、科技型、专业型、全国性的行业法人组织,宗旨是: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育社会组织、创新社会治理。目的是:“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行业发展、为社会做公益”,主要业务范围: 开展与绿色建筑技术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专业培训和人才评价、认证、制定技术标准、出版和编辑专业刊物.

在过去几年里,高技绿色组织建筑行业的专家组成了“绿色建筑公益专家讲师团”通过开展公益讲堂、公益培训等工作服务于建筑行业。全年开展了2场公益讲座,和一次大型的设计比赛活动。服务了近1000多个个人和建筑单位。

未来,我中心将进一步拓展服务方式和范围,充分利用中心的“专家讲师团”这个很好的载体,给更多的建筑行业送去绿色、使他们得到更好的发展。通过各种研究、协作、培训、交流活动为国际、国内提供先进的、可持续的绿色建筑发展经验,建筑业绿色发展的运营管理能力。


  北京高技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中心中心纲要

  1、组智库:组建绿色建筑产业专家库,研究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模式,完善建筑产业推动体系。

  2、推公益:推动环境公益事业,加大绿色建筑宣传与产业土壤培养。

  3、建示范:选择和树立“优秀企业标杆”,建设“绿色建筑产业示范园区”。

  4、创样板:征选“绿色建筑项目案例样板”,开展实施专项扶持计划,创立中国绿色建筑企业财富发展模式。

  北京高技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中心的愿景是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绿色建筑高技能产业"代言人,绿色建筑公益事业最坚实的推动者。旨在让全社会共同关注人类环境,让每个人、每个企业乃至每个城市与乡村建筑都成为环境友好型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参与者,让绿色建筑责任精神、节约循环意识、低碳环保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让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人类绿色文明发展共生共赢。


北京高技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高技绿色建筑技术研定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绿色建筑技术相关的

学术研究、交流,促进建筑事业的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

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

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

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务活动、大额

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1号

1至2层6-03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开展与绿色建筑技术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专业培训、技术咨询。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

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

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共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

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

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

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

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和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成

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成更换。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制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

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

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

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

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18年9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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